按護照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發護照,爰經許可回復國籍在臺無戶籍國人於完成恢復戶籍登記(與配賦身分證字號)後,如欲出境時,應改持經重新辦理具有身分證字號之護照再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