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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回復國籍在臺無戶籍國人於完成恢復戶籍登記(與配賦身分證字號)後,如欲出境時,應改持經重新辦理具有身分證字號之護照

  • 發布單位:八德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0-01-08
  • 提供單位:民政局

按護照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發護照,爰經許可回復國籍在臺無戶籍國人於完成恢復戶籍登記(與配賦身分證字號)後,如欲出境時,應改持經重新辦理具有身分證字號之護照再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