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自114年12月1日起,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公告事項如下:一、下列戶籍登記項目,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一)冠配偶姓登記:以擬冠姓之當事人為申請人。(二)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撤銷登記: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二、公告另刊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
內政部公告自114年12月1日起,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公告事項如下:
一、下列戶籍登記項目,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一)冠配偶姓登記:以擬冠姓之當事人為申請人。
(二)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撤銷登記: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二、公告另刊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