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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 發布單位:八德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 發布日期:104-11-05

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案例類別 案例提要 處理方式
戶籍謄本 有關請領戶籍謄本列印個人記事之規定 內政部:一、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防治委員會、兒童局、社會司等強烈建議,避免侵害未婚懷孕女性、因家暴受侵害個案女性、出養父母及收出養兒童等當事人隱私,戶籍謄本應刪除親子關聯記事之規定。依據 98 年 7 月 21 研商戶籍謄本記事欄親子關聯記事相關規定會議決議,內政部復於 98 年 7 月 29 日以台內戶字第 0980141721 號函說明三規定:「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戶政事務所應逐案妥為說明保護個人隱私之作法及目的,避免爭議。」
二、為兼顧保護個人隱私,與考量戶籍謄本記事欄仍有需用機關要求勿省略之便民作法,爰規定如下:
(一)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申請人親自申請個人戶籍謄本或被申請人書面同意列印記事欄內資料者,毋庸具結。
(二)當需用機關要求(如法院文件敘明)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申請人亦決定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須列印或申請人具結記事勿省略時,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僅申請人一人具結即可。
(三)記事欄內如有變更、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為確認該被申請者個人身分是否具同一性之必要時,得列印記事。
(四)被申請者死亡,死亡記事不得省略。
戶籍謄本 有關民眾王○○先生函詢為申報清理祭祀公業,而向戶政機關申請派下員之戶籍謄本(日據時期謄本),受理機關得否拒絕受理一案。 內政部:按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5款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免附。」復查「關於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員戶籍謄本,得以鄉、鎮、市、區公所之檢補派下員戶籍謄本通知書作為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前經內政部戶政司80年10月15日80戶司發字第8000370號書函釋在案。
戶口名簿 有關戶長拒絕提供戶口名簿,戶政事務所後續因應作業程序1案。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並於戶口名簿欄內為必要之註記。有關建議統一戶政事務所受理因戶長未提戶口名簿辦理各項戶籍登記作法1案,查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內政部業於97年2月12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24757號函規定得比照內政部96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函附研商「民法親屬編將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伺機補註在案。為確保戶籍資料登載之一致性,本案仍請依上開內政部函意旨辦理,經催告後如戶長仍不提出補註,戶政事務所自得依戶籍法第80條規定辦理。
註:戶籍法第80條:「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戶籍謄本 有關土地共有關係者提憑土地所有權狀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案。 按內政部102年7月12日台內戶字第1020256367號函略以,土地共有人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如確無法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得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類似契約之關係,由申請人檢具第1類(申請人)、第2類(他共有人)土地登記謄本,證明具土地共有關係,並詳述申請事由,由戶政事務所視個案情形受理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
查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該書狀為確定權利人享有土地之憑證,且其內容顯示所有權人之姓名、統一編號、標示內容及權利範圍等,應可供認定申請人是否為土地登記名義人。依上揭規定,申請人得以權利書狀(如土地所有權狀)取代繳驗第1類土地登記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