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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與民族別登記

  • 發布單位:八德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原住民身分與民族別登記
  • 發布日期:104-11-05

案例分享─原住民身分與民族別登記

案例類別案例提要處理方式
原住民身分與民族別登記楊○○女士陳情取得原住民身分。查楊女士之父楊XX非原住民,母高○○光復後至死亡戶籍資料均無登記原住民身分,惟日治時期設籍在「蕃地」,戶口調查簿之種族欄註記為「タ」;又楊女士之外祖父高XX民國35年至36年除戶戶籍資料無登記原住民身分,外祖母高○○民國35年至43年死亡戶籍資料亦無登記原住民身分,惟外祖父高XX民國74年死亡除戶戶籍資料登記為「山地山胞」,且二人日治時期設籍在「蕃地」,戶口調查簿之種族欄註記為「タ」。1.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5月16日原民企字第1010027621號函: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序言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因此,上揭條文係屬補充性規定,亦即依本法第2條以外之規定,已足以認定其應否具原住民身分者,均無本法第2條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 查本案當事人之祖父高XX,臺灣光復前本籍在「蕃地」內,且其戶口調查簿種族欄內登記有其為泰雅族之註記,並於74年戶籍資料已有「山地山胞」註記,因此,依本法第2條第1項規定,高XX應具山地原住民身分。又查高○○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又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之姓,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程 序,申請依本所第4條第2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爰不得逕依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認定為山地原住民。惟高○○於本法施行前死亡,其婚生子女應依本法第8條 第2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2.本案依上開函釋,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