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徙登記
| 案例類別 | 案例提要 | 處理方式 |
---|
※ | 遷徙登記 | 有關提憑房屋稅籍證明辦理遷入單獨立戶疑義案 | 按內政部101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10398813號函略以,(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有房屋,提憑最近1年之房屋稅籍證明及最近繳納之6個月內水電或瓦斯費收據(不限定繳納者身分),憑辦遷入單獨立戶登記。(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租賃之房屋,提憑最近1年之房屋稅籍證明、租賃契約書、最近繳納之6個月內水電或瓦斯費收據(不限定繳納者身分)及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資料,憑辦遷入單獨立戶登記。 本案係吳○○君提憑稅籍證明、租賃契約書申請遷入登記,另請其補正最近繳納之6個月內水電或瓦斯費收據(不限定繳納者身分)及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資料後,即可受理遷入單獨立戶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