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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登記專區



一、結婚登記申辦須知
(一)申請人
1.結婚雙方當事人。
2.結婚已生效者:結婚當事人之一方。
3.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二)應備文件
1.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成年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2.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
(三)受理戶政事務所
結婚登記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但若要同時辦理結婚及遷入(住址變更)登記,請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指定結婚生效日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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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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