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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從姓宣導

  • 發布單位:八德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2-05-01
  • 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從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1項)。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
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第4項)。

二、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三、性別平等,從父姓或母姓一樣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