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修正第3、5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三、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其法定代理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一)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桃園市連續達一年以上。
(二)新生兒於民國113年1月1日後出生者,申請人設籍桃園市達10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其遷入桃園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桃園市之期間計算,合併設籍達一年以上。
(三)新生兒於民國114年1月1日後出生者, 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一年。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設籍本市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五、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持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新生兒法定代理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本市各戶所提出申請。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人,應於合計連續設籍本市滿一年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檢附前項申請文件,向本市各戶所提出申請。
申請人得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受託人應持第一項應備文件、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