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應備文件 | 1.須當事人親自到場。 2.簡式護照申請表。 3.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之護照規格照片2張。 |
其他應備證件 | 1.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 2.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並於同意書簽名表示同意。 3.倘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陪同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並由法定代理人及陪同人填寫委任陪同書。 4.監護權之歸屬證明文件。 | 1.國民身分證正本。 2.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 (1)父或母或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並於同意書簽名表示同意。 (2)監護權之歸屬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正本。 |
注意事項 | 1.以上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 2.外文姓名非外交部所提供之4種拼音方式者,應提憑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
規費 | 新臺幣900元 | 新臺幣1,300元 | 新臺幣1,300元 |
備註 | 1.父母離婚者,由具監護權之一方或雙方行使同意權,繳驗監護權之歸屬證明文件(如為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父或母皆可行使監護權;父母雙方有協議或經法院裁定者,依協議或裁定辦理;未經生父認領,僅由生母行使監護權)。 2.父母在國外者,須先到我駐外館處(或香港辦事處及澳門辦事處)辦理「同意書驗證」(含父或母之護照),同意未成年子女申請護照。 3.父或母或監護人因案入獄服刑者,請申請人先將同意書/委任陪同書送到監獄,請監獄名籍股洽監護人於同意書/委任陪同書加蓋指紋校對章,並附在監服刑證明。 |
照片規格 | 1.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不露齒,五官清晰之照片。 2.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 公分及超過3.6 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3.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另請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4.照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5.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 (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詳細相片規格請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