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姓名變更登記
| 案例類別 | 案例提要 | 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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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變更登記 | 有關張先生申請改名1案 | 查依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第1項)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第2項)」 本案當事人經90年11月5日南高分院90年上易字15XX號判決確定,遭通緝因未到案而無執行完畢之日。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4月8日南檢瑞戊90執50XX字第258XX號函以本案因行刑權時效消滅而撤銷通緝,依法不得再予執行。 考量上開姓名條例第12條之規定意旨,係為避免不法人士被通緝或經判決確定後規避刑責。本案當事人行刑權時效既已消滅並撤銷通緝,依法不得再予執行,得參照上開姓名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以行刑權時效消滅日起滿3年止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