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印鑑證明歷史展

  • 發布單位:八德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線上文物館
  • 發布日期:111-03-31

印鑑證明歷史展

印鑑制度起源於日據時期,之所以會採用印鑑而非西方的簽名制度,是因為臺灣當時不識字的民眾居多,故多用印鑑取代簽名。
臺灣印鑑制度早在日據時期(西元1906年)建立,依法規之變動概可分為四期:
第一期 :印鑑制度始於1906年,臺灣總督府令第42號頒布「印鑑規則」。
第二期 :
1.民國36年臺灣省政府頒定「臺灣省各縣市人民印鑑登記辦法」由各鄉鎮(區)公所為辦理印鑑登記機關。
2.民國38年增訂法人亦得申請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
3.民國47年將「臺灣省人民印鑑登記辦法」修正為「臺灣省人民印鑑登記辦法」,增訂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會監護人代為辦理。
4.民國57年修訂,刪除法人印鑑登記。
第三期 :民國62年戶籍法修訂,明定鄉、鎮設立戶政事務所,由內政部公布「印鑑登記辦法」,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核發。
第四期 :民國103年內政部頒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印鑑證明歷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