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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起桃園市生育津貼放寬設籍條件

  • 發布單位:八德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3-01-19
  • 提供單位:民政局

本市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茲摘重點如下  。

一、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二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及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依本要點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津貼發放及系統建檔等相關事項,由本市各戶所辦理。


二、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

新生兒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法定代理人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一)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新生兒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後出生之申請人,設籍本市達10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

前二項設籍本市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本要點津貼申請資格。

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戶籍之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二、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七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放津貼;已領取津貼者,應予追繳:

(一)不符第三點所定資格。

(二)未檢具或拒絕提供申請應備資料及文件。

(三)以詐術、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提出申請或領取津貼。

(四)提出申請逾第五點第一項所定期限。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在此限。

(五)重複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