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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8-10-08

其他機關宣導資料

  • 內政部函轉教育部有關外籍配偶國中小之學歷採認疑義一案,如下說明:外籍配偶如持有國外國中、小學之學歷證明文件,依規定經我國外交部授權之駐外館處辦理驗證或查證後,可逕由擬就學之學校或報考技術證照之主辦機構單位認定。
  • 內政部移民署委託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辦理「通譯人才資料庫移民輔導通譯人員培訓」,歡迎有興趣之通譯人員踴躍參加!
  • 內政部戶政司網站已建置「國籍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歡迎使用。
  • 內政部已建置「地籍歸戶資料查詢作業」,簡化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及申請回復國籍之提證程序:
    1.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文件,申請人可提憑本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配偶、配偶之父母或父母之不動產資料。
    2. 不動產(建物、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且出具「查詢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地籍歸戶同意書」,內政部可代為查詢其不動產資料,簡化其提證程序。
  • 為使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瞭解家事調解制度,俾使家事調解制度得以迅速、平和解決家事紛爭,司法院除以口語化方式介紹家事調解制度外,並已委請專人將前開說明翻譯成英、日、韓、泰、越南、印尼及馬來西亞等7國外文譯本,請有需要的民眾多加利用。譯本已置於司法院網站(首頁/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外語區;或首頁/業務綜覽/少年及家事/中外文書狀範例對照)請逕自下載使用。
  • 內政部法令宣導: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曾設有戶籍役男於役齡期間均有履行兵役之義務,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其入出境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境紀錄列計在臺居停留期間,持外國護照入境未具僑民身分者雖具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 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