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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9-18

國民身分證掛失(撤銷掛失)作業說明如下:

  1. 當事人遺失身分證申請補發新證之前,得於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內,『親自』前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非上班時間掛失身分證,請參閱說明七及說明八)
  2. 當事人如在國外,無法親自或電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可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委託書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3. 當事人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身分證者,應填寫「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記錄表」。
  4. 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須依據相關戶籍資料詢問、核對、查證當事人身分後,將資料登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掛失記錄資料檔,提供各界查詢。使用該網站之機關、機構或個人,應加強查證當事人身分。
  5. 當事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後,戶役政資訊系統將自動移除掛失記錄,更新國民身分證請領記錄並登載於戶籍資料。
  6. 當事人掛失國民身分證後,如經尋獲,可於申請補發新證前,申請撤銷掛失。
  7. 94年10月17日起,內政部戶政司網站推出「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提供二十四小時網路申辦掛失暨撤銷掛失服務。
    本項作業需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進行身分鑑別與確認,請配合使用自然人憑證IC卡並備齊該IC卡適用之讀卡機,另參閱使用設定說明與作業程序說明,即可進行申請作業。
  8. 99年12月17日起,得於非上班時間以電話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暫不受理撤銷掛失),請撥打內政部服務熱線:1996辦理掛失(人在國外請撥打國際電話886-2-81958151,本專線24小時服務)。非上班時間意指:自上班日下午五時起至次一上班日上午八時止。經受理完成之掛失案件須經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再次確認,如當事人身分有疑義且非當事人真意時,應通知當事人後辦理撤銷掛失。
  9. 104年7月31日起,得於上班時間以電話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或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
    ※當事人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因尚未申請補發新證,其戶籍資料登載之國民身分證請領記錄不予異動;俟當事人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後,再予更新請領記錄並登載於戶籍資料。該掛失記錄不作為遺失國民身分證之證明。
  10. 106年7月3日起,提供24小時網路免用自然人憑證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服務。民眾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點選「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免用自然人憑證)」項目,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出生日期、戶籍地址、聯絡電話、常用電子信箱、(養)父或(養)母姓名等個人基本資料,即可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